(2017)鄂07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鄂州市澜洋物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住鄂州市武昌大道202号。被执行人:鄂州市澜洋物业公司,住鄂州市鄂城区明塘后路。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与鄂州市澜洋物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鄂州市澜洋物业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