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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周某诉马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295号原告杨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某、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婉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