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周某诉马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295号原告杨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某、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婉琳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