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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与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0200001834。投资人张博,该发电站站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4000010602。法定代表人郝明彦,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电费310000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因本院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扣留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闭奖励资金16505元,但该款需待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的关闭资金进行发放清算后才能提取。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关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