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聂占国、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占国,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陆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24号申请人:聂占国,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国。被申请人:陆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人聂占国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陆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占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陆伟银行存款6872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陆伟银行存款6872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聂占国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长夏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开元壹号(二期)三幢1单元1-3104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