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立深、刘淑敏、XX、杨磊与苏志强、冯志红、苏云桥、刘站文、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深,刘淑敏,XX,杨磊,苏志强,冯志红,苏云桥,刘站文,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立深。申请执行人:刘淑敏。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杨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青。被执行人:苏志强。被执行人:冯志红。被执行人:苏云桥。被执行人:刘站文。被执行人: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申请执行人张立深、刘淑敏、XX、杨磊与被执行人苏志强、冯志红、苏云桥、刘站文、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1126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苏志强、冯志红、苏云桥、刘站文、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志强、冯志红、苏云桥、刘站文、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在你银行的账户存款647950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2930022206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师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