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银昌、刘振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昌,刘振青,尹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银昌,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刘振青,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尹逊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837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8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