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聂慧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聂慧茹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889号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薛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范明,系该公司法务办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聂慧茹,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慧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元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怡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