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郑兰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郑兰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姜伟,行长。被告:郑兰香,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郑兰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郑兰香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周家村43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郑兰香。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郑兰香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郑兰香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退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