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5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吴显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吴显雁,吴荣举,关峰,广西飞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5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代表人:董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显雁,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吴荣举,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关峰,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飞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4号广西区道路运输管理局7#住宅楼25层01号。法定代表人:吴显雁。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显雁、吴荣举、关峰、广西飞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青诉前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显雁、吴荣举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3号楼2单元3E207号、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地下室D17号共计两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显雁、吴荣举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3号楼2单元3E207号、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1号凤和花园地下室D17号共计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 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