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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军、甘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军,甘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江军,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甘宝金,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江军与被执行人甘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