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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平安与被执行人彭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安,彭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平安,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细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平安与被执行人彭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平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付全球执行员  王爱平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