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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刚与吴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吴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544号原告:刘刚,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吴应华,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刘刚与被告吴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刘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