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和与董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董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429号原告:王和,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董玉芹,女,1961年0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和与被告董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玉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2日起到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因盖房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折合人民币1600元,被告以暂无资金为由,赊欠该款,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给付日期为两个月,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拒不给付,故原告来院诉讼。董玉芹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玉芹2015年2月12日因建房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折合人民币1600元,当时被告以暂无现金为由,赊欠该款,且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给付日期为两个月,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拒不给付,故原告来院诉讼。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玉芹给付原告王和欠款本金人民币1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艳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