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许继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许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09号申请人:刘俊,男。被执行人:许继超。申请人刘俊与被执行人许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为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4.50元、执行费82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没时间回来,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