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志儒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茂名市电白区杏林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茂名市电白区杏林医药有限公司,黄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774号原告:冯志儒,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蔡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水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33号五楼。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杏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琅西曙光18队建设用地(2)、胡椒地。负责人:麦文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龙,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东,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儒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茂名市电白区杏林医药有限公司、黄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儒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冯志儒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欣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