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48号原告黄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7年2月4日,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农民,文盲。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马某某于200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马某甲,出生于2010年8月15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9月29日黄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某离婚,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甘2926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黄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某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黄某某与马某某同意离婚;婚生孩子马某甲由马某某抚养,黄某某一次性给付马某某孩子抚养费15000元(已当庭付清);黄某某的陪嫁物作为经济帮助留归马某某所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