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王辉、吴冬梅、鲁胜、王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王辉,吴冬梅,鲁胜,王德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冬梅,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王辉妻子。被告:鲁胜,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喜,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王辉、吴冬梅、鲁胜、王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