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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与杨占臣、王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杨占臣,王善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9号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刘永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杨占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王善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与被告杨占臣、被告王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牙克石市XX行永明润滑油商店负担。审 判 员  刘 钧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