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宗法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宗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74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宗法,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汪宗法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765号刑事判决。判决后,汪宗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宗法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汪宗法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的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行驶证,被告人汪宗法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宗法于2017年5月3日0时10分许,无证、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4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城中路、张马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汪宗法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汪宗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宗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汪宗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汪宗法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刑罚,又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汪宗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汪宗法对原判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但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当庭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汪宗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汪宗法当庭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建议本院予以准许。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宗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宗法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7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