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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廖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廖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廖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5650-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勇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及家具【详见(2017)川国公证字第45746号公证书】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18.71万元和人民币837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廖勇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以评估价人民币218.71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二、将被执行人廖勇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内的物品及家具【详见(2017)川国公证字第45746号公证书】以评估价人民币8370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