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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保在与李有恒、李虎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在,李有恒,李虎虎,王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79号原告:王保在,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被告:李有恒,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被告:李虎虎,工头,现住土默特左旗兵州。被告:王海军,工头。原告王保在与被告李有恒、李虎虎、王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保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保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在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保在负担。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芦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