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孙佃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孙佃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121号原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高绍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新阁,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佃健,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被告孙佃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