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建申请执行朱洪方、朱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朱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朱洪方,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朱洪彬,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方、朱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洪方、朱洪彬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朱洪方、朱洪彬城镇住房,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上述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计大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