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小燕,徐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小燕,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徐代新,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小燕、徐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