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瑜松与李权、宋鸿宝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瑜松,李权,宋鸿宝,梁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620号申请执行人田瑜松,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权,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农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鸿宝,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梁希林,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田瑜松与被执行人李权、宋鸿宝、梁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