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阿杰、丁晓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阿杰,丁晓雪,丁文友,郭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高阿杰,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丁晓雪,女,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丁文友,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郭桂丽,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立案超过三个月,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常 杰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