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民初22号(赵时文与李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时文,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赵时文,男,1957年9月2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李维,男,1973年7月1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在执行赵时文与李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责令被执行人李维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赵时文工资款1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6元;被执行人李维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经查被执行人李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时文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赵时文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执行人李维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审判员 吕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