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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3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烨华、亓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烨华,亓春香,商其永,莱芜市天馨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28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祥英,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凤城东大街**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712021974********。被申请人:李烨华,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亓春香,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商其永,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申请人:莱芜市天馨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羊里镇孟中荣村。法定代表人:李烨华。原告陈祥英与被告李烨华、亓春香、商其永、莱芜市天馨苗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2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亓春香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亓春香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