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台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台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38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台宣,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台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