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46号原告:晋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中其里村人,现住该村6组,系新疆自治区党委退休干部。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夏县解放北路老北街居民区19号居民,现住夏县陈村小学,系幼儿园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张鹏飞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2017年7月3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段国华审判员 吴红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红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