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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明霞种子化肥经销处与包红军、胡彩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明霞种子化肥经销处,包红军,胡彩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273号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明霞种子化肥经销处。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中段。经营者纪殿义,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一委16组114号。委托代理人邵明霞,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个体,蒙古族,现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一委16组114号。被告包红军,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胡彩花,女,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明霞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包红军、胡彩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明霞种子化肥经销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