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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盛军与杨小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盛军,杨小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142号原告:徐盛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杨小玲,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盛军诉被告杨小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盛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原告已预交70元,退还给原告徐盛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