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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雯青与叶冲、陈荣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雯青,叶冲,陈荣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209号原告:邓雯青,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叶冲,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荣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雯青诉被告叶冲、陈荣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雯青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雯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雯青负担。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