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雯青与叶冲、陈荣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雯青,叶冲,陈荣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209号原告:邓雯青,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叶冲,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陈荣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雯青诉被告叶冲、陈荣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雯青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雯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雯青负担。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