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姜斌、王洪友、郑尚秀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斌,王洪友,郑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9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斌,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洪友,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郑尚秀,女,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姜斌、王洪友、郑尚秀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斌、王洪友、郑尚秀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找,除姜斌已全部缴纳罚金外,未查找到王洪友、郑尚秀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