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蒙明熙与四川梓江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明熙,四川梓江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超,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32号原告:蒙明熙,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住盐亭县。被告:四川梓江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规划馆三楼2号。法定代表人:刘超。被告:刘超,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翔,男,生于1957年1月8日,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蒙明熙与被告四川梓江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超、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蒙明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明熙因双方已达成协议特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明熙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蒙明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尧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