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娌娜与被执行人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娌娜,桑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马娌娜,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桑国锋,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郭楼乡前店村委史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森林半岛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马娌娜与被执行人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桑国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桑国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申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