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帆、赵育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帆,赵育宏,卢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帆,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赵育宏,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卢琦,女,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帆与被执行人赵育宏、卢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育宏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育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