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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帆、赵育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帆,赵育宏,卢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帆,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赵育宏,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卢琦,女,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帆与被执行人赵育宏、卢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育宏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育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