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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5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梧桐影智投资有限公司与邵传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梧桐影智投资有限公司,邵传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梧桐影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59。法定代表人:魏启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传錡,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北京梧桐影智投资有限公司与邵传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终7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邵传錡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二条巷x号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