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先长、汤立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先长,汤立爱,黄琴容,金圣宝,金嘉其,陈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金先长,男,1968年8月17日,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汤立爱,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黄琴容,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金圣宝,男,199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金嘉其,男,200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陈春如,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金先长、汤立爱、黄琴容、金圣宝、金嘉其和被执行人陈春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981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319811.60元并支付利息和执行费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