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江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强,江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016号原告:陈富强,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江国伟,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富强诉被告江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富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陈富强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