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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江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强,江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016号原告:陈富强,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江国伟,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富强诉被告江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富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陈富强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