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某公司、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020号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某,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接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托,委托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怡名下坐落于新华区××区××住宅楼××单元××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某公司的申请及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坐落于某某区某大街某号某宅楼某单元1某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