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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与张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张荣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4413号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华店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单华斌。委托代理人:单航,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荣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460元并支付利息6615元(按月利率1%计算,暂时计算到2017年3月9日,直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张荣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64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荣进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和9月24日向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购买布料,后被告一直拖欠款项未付。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荣进欠华航布款2646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张荣进一直未支付相应的款项,后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华航针织有限公司货款264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张荣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