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卓思友与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思友,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590号原告:卓思友,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被告: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路(玉泉园)。法定代表人:郭沅坪。被告:李金兵,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玉溪市红塔区。原告卓思友与被告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卓思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卓思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卓思友负担。审 判 长 李月雯人民陪审员 花德全人民陪审员 李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