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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卓思友与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思友,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590号原告:卓思友,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被告: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路(玉泉园)。法定代表人:郭沅坪。被告:李金兵,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玉溪市红塔区。原告卓思友与被告江川风尚装饰有限公司、李金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卓思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卓思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卓思友负担。审 判 长  李月雯人民陪审员  花德全人民陪审员  李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