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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时来与胡小欢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时来,胡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胡时来,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胡小欢,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时来与被执行人胡小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胡小欢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