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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见兴与杨承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见兴,杨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龙见兴,男,1972年09月2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承伟,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龙见兴与杨承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被执行人杨承伟未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杨承伟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信息,其在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村有砖房一栋,该房于2016年09月28日设定抵押于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人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价值100万元,鉴于被执行人杨承伟的房屋已设定抵押,且本案执行标的仅为6万元,目前不便于处置被执行人杨承伟的房屋。被执行人杨承伟现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不知其下落。被执行人杨承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承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2628执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启德审判员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清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