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中玉申请执行陈荣跃、郑柳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中玉,陈荣跃,郑柳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740号申请执行人吴中玉,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陈荣跃,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柳爱,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吴中玉申请执行陈荣跃、郑柳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荣跃、郑柳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中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世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