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文学申请宣告陈红丽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文学,陈红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特2号申请人:许文学,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陈红丽,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许文学要求宣告陈红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文学诉称:我与被申请人陈红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陈红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红丽失踪。经查,陈红丽,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长岭县,2015年2月28日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红丽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红丽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长岭县大兴镇宝兴村证明、长岭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人民法院报公告、汇款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陈红丽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红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宇杰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