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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与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二虎,李奇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初33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峰路2-2号。负责人黄辉,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勰,广西北部湾银行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陈源,广西北部湾银行公司律师。被告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101。法定代表人:袁二虎。被告深圳市盈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1-4层302室。法定代表人:王登厅。被告袁二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奇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诉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盈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二虎、李奇峰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