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476号原告: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A栋2403-2405室。法定代表人:张友林。被告: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文忠。原告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深圳市黑之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