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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远义与被执行人路江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渝西建材厂,路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5执4号申请执行人渝西建材厂,龙远义,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路江江,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渝西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路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察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渝西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龙远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1140082元货款。我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路江江称暂时无力给付。2017年7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路江江称近期有一笔款项要拨付,保证将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万元货款并称若到期未给付申请人可以按照(2017)察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明旺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嘎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